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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費用不得從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作者: 來自: 時間:2024-10-11 10:22:00

(一)依法應當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承擔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二)依法應當由相關專業經營單位承擔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寬帶數據傳輸等管線和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費用; (三)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臺、庭院等部位的維修費用; (四)因人為損壞及其他原因應當由當事人承擔的鑒定、修復費用; (五)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的維修和養護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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