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9號)第七條規定:申請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
具體體現為驗資報告中貨幣出資額不低于200萬元,審計報告資產負債表中的實收資本不低于2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