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關于取水許可逾期申請延續問題,根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山東省水利廳關于明確取水許可有關問題的通知》(魯水規字〔2020〕1號),取水單位或個人申請延續取水的,應當在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45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延續取水的不予受理,申請人應重新提出取水申請;未提出延續申請的,取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