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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應當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作者: 來自: 時間:2024-07-05 10:56:00

《條例》第47條規定:信訪人違反本條例第20條、第26條規定的,有關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信訪人滋事擾序、纏訪鬧訪情節嚴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或者違反集會游行示威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信訪人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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