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藥品經營企業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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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4-11-15 16:30:53
《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從事藥品經營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辦法》根據藥品批發和零售不同的經營方式,細化了開辦藥品經營企業的具體條件。
《辦法》規定從事藥品批發活動的,應當有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和人員;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有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自營倉庫、營業場所和設施設備,倉庫具備實現藥品入庫、傳送、分揀、上架、出庫等操作的現代物流設施設備;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質量管理制度以及覆蓋藥品經營、質量控制和追溯全過程的信息管理系統,并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辦法》規定從事藥品零售活動,經營處方藥、甲類非處方藥的,應當按規定配備與經營范圍和品種相適應的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有與其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陳列、倉儲設施以及衛生環境,在超市等其他場所從事藥品零售活動的,應當具有獨立的經營區域;有與其經營藥品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質量管理制度、符合質量管理與追溯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
《辦法》規定從事藥品零售連鎖經營活動的,應當設立藥品零售連鎖總部,對零售門店進行統一管理。藥品零售連鎖總部應當有與其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和人員;有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師或者其他藥學技術人員;具備能夠保證藥品質量、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倉庫、配送場所和設施設備;有保證藥品質量的質量管理制度以及覆蓋藥品經營、質量控制和追溯全過程的信息管理系統,并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