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出的產品有哪些情形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作者:
來自:
時間:2023-01-30 17:15:29
(一)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說明的;
(二)不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袋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的;
(三)不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標明的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產品的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貨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貨者追償。銷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訂立的買賣合同、承攬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