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總局令第42號第十條規定: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網絡交易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平臺內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網絡交易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發現違法線索或者收到投訴、舉報的,也可以進行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