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辦畜禽養殖場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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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11-20 09:00:00
一、新建、改建和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當地畜禽養殖布局規劃,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生產場所和生產設施;
(二)有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防疫條件;
(四)有對廢水、異味、畜禽糞便和其他固體廢棄物進行治理和綜合利用的設施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五)養殖場 (小區)建設布局符合有關標準規范,生產區、生活區、隔離區、污物處理區明顯分開;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一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內不得飼養兩種以上的畜禽。
二、備案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設計規模達到下列標準的,畜禽養殖者應當將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地址、畜禽品種和養殖規模,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備案:(一)生豬年出欄500頭以上;(二)肉雞年出欄40000只以上;(三)肉鴨年出欄50000只以上;(四)蛋雞/蛋鴨存欄10000只以上;(五)奶牛存欄100頭以上;(六)肉牛年出欄100頭以上;(七)肉羊年出欄500只以上;(八)兔存欄3000只以上.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備案規模標準,由設區的市農業農村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
畜禽養殖者按規定向當地農業農村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請網上備案.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名稱、養殖者、養殖地址、畜禽品種或者養殖規模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變更、重新提報。
其他條件請咨詢國土、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