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記證丟失,如何補領婚姻登記證?
當事人婚姻登記證遺失、損毀或者與所持身份證件信息不一致的,可以申請補領。
補領結婚登記證服務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二)《婚姻登記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7號)
(三)《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民發(2015)230號)
補領婚姻登記證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發證的程序進行。
補領婚姻登記證的受理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機關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相關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及證明材料;
(四)申請補領結婚證的,當事人提交 3 張 2 寸雙方近期免冠合影證件照片;申請補領離婚證的,當事人提交 2 張 2 寸近期免冠單人證件照片;
(五)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鐓^域補領婚姻登記證的,(一方戶籍地在山東省內,或者原始婚姻登記機關在山東省內)應當提前網上預約,預審通過后于預約時間到預約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六)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當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有檔案可查且檔案信息與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辦理。委托辦理的,受委托人應當提交相關規定的當事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委托人為軍人的,還應當提交《軍人婚姻登記證明》。委托書應當寫明當事人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及承辦機關、目前的婚姻狀況、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受委托人應當同時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委托補領婚姻登記證的,簽名欄應當書寫受托人姓名,并注明“受托人”。
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的當事人,婚姻登記檔案或信息系統內登記記錄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等內容與其提供的身份證件、婚姻登記證、證明材料等不一致的,當事人應書面說明不一致的原因,說明應當有相關證據支撐。確屬有關部門變更的,應提交變更證明。戶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變更的,婚姻登記機關應當采信。
結婚登記檔案遺失或者難以查證的,可以由當事人書面作出結婚登記和查檔情況說明,并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婚姻關系。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嚴格審查,確認當事人存在婚姻關系的,可以為其補發結婚證。
戶口簿上有夫妻關系的記載或者戶口簿上曾經記載為夫妻關系的,可以同時提交兩名證明人作出的當事人為夫妻關系的情況說明。無證明人及戶口簿記載未體現夫妻關系的,可以提交下列證據材料之一:
(一)當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加蓋單位印章的記載夫妻關系的人事檔案復印件或夫妻關系情況說明。
(二)居住地或原登記地村(居)民委員會、街道(鄉鎮)出具的夫妻關系情況說明。
(三)公證機構曾出具的結婚公證文書。
(四)加蓋存檔部門印章的該部門存檔的結婚證復印件。
(五)原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當事人辦理過結婚登記的證明材料。
(六)證明婚姻關系的其他材料。
因當事人具體情況不同,詳情咨詢電話0632-5825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