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學校安全條例實施細則教育部門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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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10-31 16:12:16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指導學校開展“平安校園”建設,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全員安全責任制和安全規章制度,加強安全工作檢查指導,組織開展學校安全工作專項督導,定期組織學校保安人員常規培訓;
(二)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完善獎勵機制,建立安全責任和事故責任追究機制,充分調動安全管理人員積極性;
(三)編制學校安全教育規劃和實施計劃,指導督促學校制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處置預案,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教育,定期指導學校開展防震、防火、防汛、防踩踏等突發事件應急演練;
(四)指導組織學校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落實學校全員安全責任制,定期組織安全業務培訓;
(五)負責本系統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防范化解涉校矛盾風險,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六)依據《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校車安全管理辦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相關職責;
(七)指導學校防治校園欺凌和暴力,開展未成年學生防溺水安全教育;
(八)負責學校安全生產、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使用安全的綜合監督管理,查處相關安全事故。